盐政

①历代政府对盐的产制、收储、运输、销售、榷税、缉私等各方面管理工作之总称。亦称“盐务”。古代对盐的管理起源很早。《周礼》记载有掌盐之官,称“盐人”。春秋战国时,设官征税。秦汉以后,历代均设置专官或专门机构管理盐务,同时制定相应的制度、法规,以保证对盐业的管理及盐税的征收。参见“盐法”、“盐税”、“盐人”、“盐铁使”、“都转盐运使司”等。②官名。清代管理盐务之职官。初设长芦、两淮各一人,余以总督、巡抚兼职;又沿明旧制,各省置巡盐御史。顺治十年(1653),与各省巡按御史一并议停,盐务交与都转盐运使司管理。康熙十二年(1673),仍令御史巡视盐务。雍正以后,改置盐政。以总督兼盐政者有直隶、两江、陕甘、闽浙、四川、两广六人,以巡抚兼盐政者山西、云南二人,均分领各盐运使司、盐法道,总理盐务。

盐政院

官署名。清末最高盐政机构。宣统三年(1911)八月改都办盐政处设。掌理全国盐政,统辖盐务各官。置盐政大臣一人(度支大臣兼),丞一人,参议一人。下设总务、南盐、北盐三厅,各置厅长一人并佥事、录事各官。十一月并入度支部。

盐杂课

清盐课之一。政府向盐商按引征收之官钱银、公务银、公费银以及各种附加税之统称。

盐务分司

官署名。明清分管督察盐场之机构。明代设十四处,隶于都转运盐使司下,分别以运同、运副、运判司之。掌督察各场仓盐课司,以总于都转运使,共奉巡盐御史或盐法道臣之政令。清沿设,隶于都转运使或盐法道之下。亦分别由运同、运副、运判司之。计运同三人,直隶、山东、广东各一人;运副仅两浙一人;运判五人,直隶一人,两淮三人,两浙一人。此外,淮南、淮北及河东各设监掣同知一人,掌查验行盐事务;云南地方设有提举司三,分掌盐井事务。均同于分司。

盐邑志林

丛书名。明天启间樊维城汇编,七十卷。维城,湖广黄冈(今属湖北)人,万历进士,官至福建按察副使。本书系作者知浙江海盐任内,汇集该地历朝著作而成,凡四十一种(其中明代二十九种),所收多经解、纪事、杂说之作,有参考价值。惟对明人著作颇多删节,对前代著作亦有失考、舛误之处。

盐义仓

仓名。储粮仓库之一种。清雍正四年(1726),淮商集资捐银二十四万两,专为买谷建仓之用。巡盐御史噶尔泰奏闻,并缴公务银八万,总共三十二万两。世宗批准,以二万两赏两淮巡盐御史,以三十万两买米谷建仓,赐仓名“盐义”,仍交商人经理。其后,浙江众商也捐银十万两,在杭州建仓。

盐政大臣

官名。清宣统元年(1909)十一月设,管理全国盐务、盐政。有“督办”和“会办”两种名义,督办盐政大臣由度支部尚书兼任,会办盐政大臣由湖广总督和各产盐省份督抚兼任,各行盐省份督抚均兼会办盐务大臣衔。盐政院成立后,督抚不再兼充会办大臣。1912年1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