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路

北宋咸平四年(1001)分西川路置,为川峡四路之一。治利州(治今四川广元市)。皇祐三年(1051)移治兴元府(治今陕西汉中市)。辖境相当今四川营山、南部等县以北,通江、平昌等县以西,平武、梓潼等县以东,陕西汉中地区和甘肃文县地。南宋绍兴十四年(1144)分为东、西二路:东路治兴元府;西路治兴州(后改沔州,治今陕西略阳县)。乾道四年(1168)复合为一路。此后屡有分合。蒙古中统元年(1260)废。

利州西路

南宋绍兴十四年(1144)分利州路置。治兴州(后改沔州,治今略阳县)。辖境相当今陕西留坝、略阳、凤县等县以西,甘肃岷县、礼县、两当等县以南和四川青川、平武以北等县地。此后屡有分合。蒙古中统元年(1260)废。

例

法令名称。即成例。《晋书·刑法志》:“故集罚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历代均有。朝廷对某些人、事的处理,为律、令、格、式所未载,后相继援用,遂成惯例,经选择后编入现行条法,即为“例”,与敕有同等效力。历代在实际应用时情况各有不同,官员经常弃法用例,甚至用例破法。

例分八字义

明律例中量刑用语。《明律》卷首例分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以,与真犯同,如以盗论罪。准,与真犯有所差距,如准盗论罪,处刑则轻于盗。皆,不分首从,同等科罪,如皆处斩。各,彼此同科此罪,如各杖一百。其,变于先意,如八议罪犯,先奏请议,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及,事情连后,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没收归官。即,意尽而明,如犯罪事发在逃,而证据确凿,即等于狱成。若,文虽殊而会上意,如犯罪事发时已老病,以老病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病同之。

例贡

例贡生简称。清代贡生之一种。凡廪生、增生、附生,不经考选,援例报捐取得贡生资格者,称例贡生。俊优监生报捐贡生者亦用此称。乃非正途出身,性质与明代之纳贡相似。

例监

明清国子监监生名目之一。又称例监生。始于明景泰元年(1450),凡未入学的民间子弟通过事例纳粟、纳马或纳银而成为国子监监生者,称例监。以区别于“纳贡”,即以同样方式入监的生员。明代例监达数万人,多系幼男,从未在学读书,并有商贾之子、游荡之辈,以及被革生员。自此,监生日益为世所轻。清沿明制,凡由廪生、增生、附生报捐贡生入监者,称例贡;由俊秀报捐监生者,称例监。

例生

①明代国子监监生名目之一。天启时,阉党横行,殿工需款急,凡捐银数十两,即准入监读书,时称例生。市井无赖多有纳银入监者。②清代生员名目之一。指以捐纳获得生员资格者。康熙十六年(1677),因征讨三藩,军饷支绌,遂令各省于定额外,开捐生员,称为例生,亦称饷生。如苏州府长洲县、吴县等,凡捐银百两,准作生员。他省大体相仿。二十二年停止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