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夏税、秋税两次征收的土地税(田赋)。自唐代推行两税法后,田赋始分夏、秋两次征收。此法为后代沿用,虽具体内容各有不同,但仍沿称两税。宋代作为乡村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土地税。夏税主要有丝、绵、丝织品、大小麦和钱币。秋税主要有稻、粟、豆类和草。南北农作物不同,税物品种亦不同。南方夏税多以税钱作为税物的折纳单位,北方一般没有夏税钱。每亩田地平均纳税一斗,但一般依田地肥瘠,将两税分成若干等级。如福州(今属福建)在北宋初,分田地为两等:中田每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税米八升;下田每亩夏税钱三文七分,秋税米七升四匀。除个别地区外,两税一般不重。但官府用沿纳、支移、折变、脚钱、加耗、预借、重催、义仓、大斗、大斛、斗面、斛面、呈样等名目加税,使两税成为很重的负担。元代南方实行两税,秋税征粮,夏税征大小麦或丝棉、布等实物,有的还折合成钞。每亩田征收的夏税税额各有不同,无统一规定。交税时,正额外,还加纳鼠耗、分例,每石税粮另纳七升。明初行两税,分夏税、秋粮。洪武时,夏税为米麦、钱钞、绢,秋粮为米、钱钞、绢。弘治之后,所征实物可以折征。万历九年(1581)于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不再用两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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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唐后期主要税制。安史之乱后,均田制彻底破坏,居民大量流移死亡,户籍紊乱,租庸调无法征收。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主持改变旧税制度,废除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实施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制定税额,实际是建中以前各种税(户税、地税、租庸调等)的总合。税额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后,各州、县之额保持不变,不准减少。征收的范围亦比租庸调扩大,户不分主客,人不分丁中,包括九品官员、商人、客户等,都须纳税。部分税额并计钱征收。实施以后,朝廷收入增加,百姓力役负担亦有减轻。但因以钱计税,物价波动,钱重物轻,增加了纳税者的负担。而两税制下土地买卖合法,兼并更剧,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只有逃亡,或沦为佃户、庄客。此后,宋、元、明历代田赋均分夏、秋两季征收,亦沿称两税,但具体内容则有不同。一条鞭法推行后,不再用两税名称。参见“两税”。
两税使
官名。唐建中三年(782)始置,分为汴东、汴西水陆运两税盐铁使。元和四年(809),诏盐铁使扬子留后、江陵留后、上都留后、度支山南西道分巡院官充诸道两税使,掌催征诸道夏、秋两税。大和五年(831),以王彦威充淄青十二州勘定两税使,检查两税实施情况。
两司
官署及官名之合称。宋代指中书门下及枢密院,金代指尚书省左、右司,元代指中书省左、右司,清代指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亦指布政使和按察使。
两司马
官名。(1)《周礼》夏官之属。军制二十五人为两,长官为两司马,中士爵。(2)太平天囯军队及地方职官。军队基层编制,每卒长辖四两,每两设两司马一人,辖五个伍长、二十个伍卒。官阶以东、西、南、北编营系衔,如前二军左营(师)前旅前二卒东司马。地方基层组织,每二十五家为一两,设两司马一人,亦称乡官,由当地民众推举。
两行
即无可无不可之谓。《庄子·齐物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钧,是之谓两行。”郭象注:“任天下之是非。”认为事物间本无所谓是非,人们应当不作区别,任其自然。
两巡使
左巡使、右巡使之合称。
两仪
指天地。《易·系辞上》:“易有太极,是生两仪。”《国语·周语》:“百官轨仪。”韦昭注:“仪,法也。”“仪”即法象。“法象莫大乎天地”(《易·系辞上》)。故称天地为“两仪”。或说“两仪”是指阴阳。《太极图说》:“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分阴分阳,两仪立焉。”
两仪殿
唐都长安宫殿。建于隋,初名中华殿。唐贞观五年(631)改称两仪殿。位于长安西内太极殿北,为皇帝举行内朝,常日听政视事之处。自高宗移大明宫听政后,凡帝后丧,多殡于此殿。
两易
即“对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