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外视品

隋唐均有流外视勋品、视二品至视九品之差。唐玄宗开元初唯留萨宝府祆祝及萨宝率府、萨宝府史,余皆罢。

流外勋品

流外官品级。自勋品至九品,共九级,唐代用为诸司令史、赞者、典谒、亭长、掌固等吏职。

流星锤

亦曰飞锤。索系兵器。锤有浑圆者、多棱者,锤身有象鼻眼,以贯铁环,环系绳索。两锤系于一绳两端,一为飞锤,亦称掷锤,手掷以击敌;一为救命锤,另一手握之,用于危机时击敌。锤之大小,软索之长短,因人而异。收时以绳为折,用时一掷即解。多为明代军中使用。清代也多有用其为暗器者。

流星炮

火箭类兵器。用竹制枪杆,长四尺五寸,径七分,翎花长四寸五分,枪镞长二寸五分,倒须有槽,涂毒药。火药筒长六寸八分,径一寸,缚于杆上。后五寸为发药,使枪飞,前一寸八分为纸炮,装炮药,发药燃毕,枪中人马后燃及炮药,炮炸鸣。此器亦有其他样式,如可安双药筒,杆亦可长可短。

流刑

刑罚名目。将罪犯强迫遣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秦汉时有迁徙流放之刑,即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主要是巴蜀。至隋,定为五刑之一。《隋书·刑法志》载北齐刑律云:“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唐代为“五刑”之四,即流放远处并服劳役的刑罚。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称三流,皆服劳役一年。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流配处编户籍、纳课役,与百姓同。官员则可于六年后还原籍听候任命。流人的妻妾须同行,其父、祖、子孙欲随去者亦可。流人死亡,其家口虽已附籍,仍可回原籍;但造畜蛊毒者的家口则不得回。能赎罪者(见“赎章”),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九十斤,三千里一百斤。北宋建隆四年(963)创折杖制,定流刑四种:加役流、流三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分别折脊杖二十、二十、十八、十七。流罪犯人在决杖后,剃发,去巾带,携二十日口粮,到指定地点,服役一年。加役流则须服役三年。一般流刑并不远配,惟贷死罪者方远配。此刑沿用至清,具体制度或有不同。清乾隆间曾一度停止妻随夫同配之例。

流转

梵文Samsāra的意译。佛教名词。法相宗心不相应行法之一。流者,相续之义;转者,生起之义。谓生死相续,轮回不已。《瑜珈师地论》卷五十二:“云何流转?谓诸行因果相续不断性,是谓流转。”

琉璃

亦作流离、瑠璃等。应即玻璃(一作颇黎,梵文 Spaktika之音转)。泛指古代玻璃和陶胎琉璃釉制品,最早出现在战国,隋、唐更为流行。《魏略·西戎传》载大秦国产“赤、白、黑、绿、黄、青、绀、缥、红、紫十种流离”。

琉璃陂

地名。在今河北邢台县西南三十余里。《资治通鉴》:唐龙纪元年(889)李克用发兵攻盘踞于邢州的孟方立,“拔磁、洺二州,方立遣大将马溉、袁奉韬将兵数万拒之,战于琉璃陂,方立兵大败”,即此。

琉璃厂

明代官办烧制陶器手工场。故址在今北京和平门外。隶工部营缮司,有内官监督,专掌烧造琉璃瓦料及内府器用,以供营缮。瓦有黄、碧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