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

西周国名,见于《录卣》、《录伯簋》、《录簋》等。《录伯簋》:王若曰:“录白,!自乃且考又爵于周邦。”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以为即六。在今安徽六安市东北。春秋时灭于楚。

录白

宋制,枢密院对有关军政问题,大事奏禀皇帝请示,小事拟定处理办法,请示可否,据皇帝旨意起草命令,以白纸录送门下省审复,而留其底稿。凡当面得旨称录白,皇帝书面批示奏章者称画旨。

录公

录尚书事的尊称。《宋书·顺帝纪》:“录公齐王入守朝堂。”《南齐书·海陵王纪》:“宣城王辅政(为录尚书事),帝起居皆咨而后行。思食蒸鱼菜,太官令答无录公命,竟不与。”

录鬼簿

书名。元钟嗣成著。二卷。成书于至顺元年(1330),后加修订。收录元剧作家、曲家一百五十二人小传及剧目四百余种。明初贾仲明对本书有所增补。又有无名氏撰《录鬼簿续编》一卷,仿本书体例,增叙元末明初作家七十一人。近刊《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本,是参据明清以来各本的合校本。

录科

清代科举制度中为参加乡试而进行的资格考试。清制,凡科考合格者方准应本省乡试。而科考未直接获准乡试及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经科考者,均须由学政于乡试年七月下旬再行考试,名为录科。经录科合格者,亦可参加乡试。参见“科考”。

录尚书六条事

参录、分录尚书事之意。《宋书·百官上》:“晋康帝世,何充让录表曰:‘咸康中,分置三录,王导录其一,荀崧、陆晔各录六条事。’然则似有二十四条。若止有十二条,则荀、陆各录六条,导又何所司乎?若导总录,荀、陆分掌,则不得复云导录其一也。其后每置二录,辄云各掌六条事,又是止有十二条也。十二条者,不知悉何条。晋江右有四录,则四人参录也。”两晋、南朝皆有其名。此外又有关尚书七条事、关尚书八条事、参掌尚书五条事等名义。参见“录尚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