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与“法”同义。指正式颁布的成文法。《易·师》:“师出以律。”孔颖达疏:“使师出之时,当须以其法制整齐之。”战国时秦商鞅改法为“律”,《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后代均沿之,常用作一个朝代法律的总称,如秦律、汉律、唐律、明律、清律等。②古代乐律学名词。其意甚广:(1)产生乐音的有关法则或规律,有生律法或律制之意。不同生律法有不同律制,如“三分损益律”,纯律;(2)与尺度相关的音高标准。历代律尺不同,“黄钟律”的音高随之变化;(3)由(2)而转意为音高标准器(即定律器),用竹管或金属管作成,尤指律管。朱载堉《律吕精义·内篇》卷八:“管即律,律即管,一物而二名也”;(4)半音。典籍称“高一律”或“低一律”,即高半音或低半音;(5)狭义的“律”,即律吕中的“六律”。③候气的仪器。《礼记》郑玄注:“律,候气之管,以铜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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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博士
官名。或称律学博士。三国魏明帝即位(226)始置,教授刑律,咨询法律。两晋廷尉皆置。南朝宋置一员,仍隶廷尉。南齐沿置;梁武帝天监四年(505)置胄子律博士,位视员外郎,三班;陈置胄子律博士,八品,秩六百石,皆隶廷尉卿。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六品中,二十三年定为九品上。北齐大理寺置四员,九品上。隋大理寺置八员,正九品上。唐宋国子监置律学博士。
律尺
古代调制乐律之尺。相传黄帝命伶伦造律之尺,一黍之纵长,命为一分,九分为一寸,共计八十一分为一尺,是为律尺。历代律尺规制不一。如隋开皇初,调钟律尺及平陈后调钟律水尺,长与北周铁尺同,为晋前尺的一尺六分四厘,约合24.58厘米(晋前尺以23.1厘米计),入唐为小尺。开皇十年(590),万宝常又造律吕水尺,长为晋前尺的一尺一寸八分六厘,约合27.4厘米。大业中,用梁表尺调律,长为晋前尺的一尺二分二厘一毫有奇,约合23.61厘米。
律寸
见“律数”。
律度
见“律数”。
律赋
文体名。赋之有一定格律者。唐科举考试时采用,对仗、音律、押韵都有严格规定。有的于题目之外另出数字(一般八字)为韵脚,如大历十四年(779)试《寅宾出日赋》,以“大明在天恒以时授”为韵。后士人平时亦作律赋。宋洪迈《容斋四笔·黄文江赋》:“晚唐士人作律赋,多以古事为题,寓悲伤之旨。”
律高县
西汉置。治今云南弥勒县南竹园镇。属益州郡。东汉后废。西晋咸宁元年(275)复置。南朝梁废。
律管
以管的发音来调校音高的标准器,简称律。按制作材料分,有竹律、铜律、玉律;按用途分,有竽律、笛律等。该标准器为多管制,一管一音。其起源甚早。据《吕氏春秋·古乐》:“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在昆仑山的山谷中取竹“生空窍厚匀者,断两节间”,制成十二筩。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史记·律书》载:“武王伐纣,吹律听声”。汉蔡邕《月令章句》说:“律者,清浊之率法也。声之清浊,以律长短为制。”自汉代起,律管的长短、圆径多有规定。明朱载堉制“倍律”、“正律”、“半律”三组三十六支律管,作出了系统的管口校正数值。参见“管口校正”。
律劳卑(William John Napier,1786—1834)
一译律劳毕·拿皮耳。英国人。海军出身。清道光十三年(1833)英国政府取消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特权,乃充任新设商务监督职。次年抵广州,然两广总督卢坤拒不承认其官方身份,他则坚持驻穗。旋因清政府停止英商一切贸易,且令买办、翻译等华人撤离商馆,乃令英兵舰两艘至珠江口虎门示威,但遭岸上清军炮台还击,遂退回澳门。寻病死。
律历(曆)融通
书名。明朱载堉著。四卷。成化以后,大统历推交食多不验,议改历者日众。载堉因此撰《圣寿万年历》八卷和此书,于神宗万历二十三年(1595)进奏。后收入《四库全书》。前二卷为黄钟历法十二篇,后二卷为黄钟律议二十四篇。《明史》称其深得授时历之义,而能匡所不逮,历志多取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