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明永乐迁都北京后,于南京留置。设卿一人。参见“尚宝司”。
作者: chen1admin
南京守备
官名。明永乐十九年(1421)迁都北京后置。掌节制南京诸卫所,及南京留守、防护事务。洪熙元年(1425),以宦官同守备。景泰三年(1452),增协同守备一人。守备以公、侯、伯充任,兼管南京中军都督府,协同守备以侯、伯、都督充任,兼管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事务,以中府为治所,节制其他各府。另有参赞机务一人,以南京兵部尚书兼任。
南京守备太监
官名。明司礼监外差。洪熙元年(1425)始设。初设止一员,后增正、副二员,正德、嘉靖间竟多至四员。掌护卫留都,兼辖孝陵神宫监,为皇帝三千里外亲臣。位在南京守备之上。
南京太常寺
官署名。明迁都北京后,于南京置。设卿一人,少卿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一人,协律郎二人,赞礼郎七人,司乐二人。下设各祠祭署。天、地坛奉祀一人,祀丞一人;山川坛、耤田奉祀一人;祖陵奉祀、祀丞各一人。皇陵奉祀、祀丞各二人。孝陵、扬王坟、徐王坟各奉祀一人、祀丞一人。嘉靖中,革赞祀郎一人,并革天地坛、祖陵、扬王坟三祠祭署祀丞。
南京太仆寺
官署名。明永乐迁都北京后,改原设于滁州(今属安徽)之太仆寺而置。设卿一人,少卿二人,寺丞二人。下设主簿一人。隆庆中,革少卿一人、寺丞一人。
南京太医院
官署名。明永乐迁都北京后,于南京留置。设院判一人,吏目一人。下设生药库、惠民药局,各设大使一人。所掌与北京太医院略同。
南京条约
又称“江宁条约”。鸦片战争失败后中英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道光二十二年,清政府代表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南京静海寺谈判后,于七月二十四日(1842.8.29)在下关江面英舰汉华丽号签订。共十三款。主要内容:(1)割让香港;(2)赔款二千一百万银元(其中烟价六百万元、商欠三百万元、军费一千二百万元);(3)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4)中国抽收进出口货的税率由中英共同议定,不得随意变更;(5)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1997年,在静海寺中设置警钟,俾国人永志不忘。
南京通政使司
官署名。明永乐十九年(1421)迁都北京后,留南京之通政使司,加“南京”字。置通政使一人,右通政一人,右参议一人,下设经历一人。掌收呈状,付刑部审理。
南京万户府
元太宗七年(1235)置。治今吉林延吉市东城子山山城(一说为今朝鲜会宁西云头城)。后废。
南京卫指挥使司
官署名。明代南京各卫指挥机关。设指挥使一人,指挥同知二人,指挥佥事四人及镇抚司、经历司等。共四十九卫,其中三十二卫分隶南京五军都督府,十七卫为亲军卫。并听南京中军都督府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