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

官名。隋有过海判官。唐遍置于使府。《唐六典》卷二:“凡别敕差使,事务繁剧者给判官二人”,“非繁剧者,判官一人”。采访、节度、观察、招讨、经略、防御、团练、度支、营田、监军等使之下皆置。综理本使日常事务,权重务剧,为幕府上佐,甚至充任留后。府州诸曹参军事或称判官。五代领州郡事,成为州府职官。方镇全部幕职亦泛称判官。北宋三司各部置,分管各案;开封府所置,分日轮流审案;左、右军巡院所置,掌京城争斗与审理案;节度州、观察州、防御州、团练州、军事州所置,为幕职官;南宋临安府及节度州亦置。辽代南面官如诸州、军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及五京留守司、计司皆置为下属,协助长官处理日常事。北面宫官、边防官部分官署亦设。金代三司、司天台、武卫军都指挥使司、诸京留守司、诸总管府、诸州、警巡院、录事司皆设,品秩自从五品至从八品不等。元代大都、上都留守司与路、府、州、录事司、警巡院各置,参决民政,或兼捕盗之事,品秩自正五品至正八品不等。少数中央官署,如太医院、京畿都漕运使司等,亦设。明代诸州所置,分掌都粮、缉捕等事;都转运使司所置,助理盐政,分督各场、仓盐课司。清代沿袭,简称州判、运判。

判教

佛教名词。据智《四教义》和灌顶《天台八教大意》,系指佛教各宗派根据本派观点和方法,将所有的佛经和理论加以系统批判和整理,重新估价和安排,分别深浅、大小、权实、偏圆等,旨在说明佛教的一切经典不但互不矛盾,且互相补充;其间出现的相互矛盾的现象,系佛在不同的时机对不同的听众所进行不同的说教,以统一内部分歧,提高本宗地位。

判录司

官署名。明洪武十三年(1380)置。掌在京官吏俸禄、文移、勘合等。设判录一人,正七品;副判二人,从七品。后改判录为司正,副判为左、右司副。十八年罢。

判司

隋、唐、五代多指诸府州功曹(司功)、仓曹(司仓)、户曹(司户)、兵曹(司兵)、法曹(司法)、士曹(司士)参军事,又称六曹判司;亦有称判官者。皆为主管方面行政事务官员。置一员或二员,时有废省。

判司簿尉

官名合称。判,指军巡判官;司,指司理、司户、司法参军;簿,指主簿;尉,指县尉。

泮宫

西周时代诸侯在其国都设立的大学。亦作宫。因只有半面临水,故名泮宫。泮宫只有一院,规模较小。见《礼记·王制》。后亦作为国子监之别称。

畔城

在今山东聊城市西。《资治通鉴》:东晋义熙十三年(417),刘裕伐姚秦,引舟师溯河西上,“魏人退还畔城”,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