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负责领运漕船交纳漕粮之管事。每船一名,下管漕军十人。
作者: chen1admin
旗军
明代卫所下总旗、小旗编制之总称。因任务或驻地不同,又有屯种旗军、操备旗军、守城旗军、京卫旗军、外卫旗军等名目。故又作为总旗、小旗下军士的通称。
旗军行粮
明代漕军粮饷。永乐五年(1407)定漕运旗军不分远近,每人支给行粮三石。宣德九年(1434)止给二石,后屡有增减。凡遇漕粮损失者则于行粮中扣除。
旗民交产
旗人与民人交易土地。清初即严申不准旗民交产之禁令。但实际从不禁止旗人置买民人土地,却严禁民人置买旗人土地。由于八旗人口繁衍,许多旗人生计日蹙,常将旗地典与民人,甚至出现变相出卖之“老典”。至咸丰二年(1852)定“旗民交产章程”,废除禁止旗民交产令。
旗牌
①明清官员标志。以写有令字的蓝旗和圆牌颁给地方大员(如总督、巡抚或钦差大臣),作为具有便宜行事特权标志。又称王命旗牌。②官名。掌旗牌的官称为旗牌官,也简称旗牌。
旗袍
清代满族妇女所穿的一种服装。旧俗,衣皆连裳,不分上下。入关后式样屡改,大致仍为立领,右开大襟,紧腰身,长至膝下,两侧开衩,有长、短袖之分。后也被汉族妇女普遍采用。
旗票
清政府为控制生铁运销,发给炉户或商人之运铁执照。由商人呈报运司衙门请求总督转给。每票以十万九千斤为率,如不及数,听从商便。经过关津,验票放行。禁止私铁行销。
旗缺
清代官缺之一种。即由八旗充任的武职官缺。如侍卫处、八旗在京各营、各省驻防,以及銮仪卫除汉銮仪使外皆是,由满洲、蒙古及汉军各旗分任。
旗人
清代被编入八旗者的通称。相对于民人(汉人)而言。清制,八旗制度“以旗统人”。上自最高统治者,下至平民,莫不隶属于某佐领之下。亦称旗下。旗人户籍不同,可分为正户(即正身旗人)、另记档案人和开户人等。隶籍八旗满洲者又分宗室、觉罗与一般旗人,其地位待遇各不相同。
旗市
清初八旗各设以本旗内人口买卖为主之市场。《大清会典事例》载:若有越旗买卖人口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拿获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