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车

战车的一种。以木为箱,箱以皮裹之,有辕,下有轮,有以单轮者,有以双轮、多轮者。以人推之。车箱前出枪锋,亦有箱侧出锋者。箱以蔽人,枪以击敌。攻以冲敌,守则以为营。宋时已多用之,如巷战车、象车、虎车均属其制。至明仍不废,形制更多,如屏风车、偏厢车、正厢车、塞门架器车、万全车等,除配置刀枪弓弩等器外,还载有火铳、火箭等,远近均可击敌。

枪船

太平天囯时苏浙太湖地区反动地方水上武装。首领有费玉存、朱法大、砂锅阿四、郑世德等人。参加者大多为游民,专以赌博、走私、抢劫为生,并依违于清军和太平天囯之间,为非作恶。同治元年(1862)为李秀成派军镇压而销声匿迹。

枪船始末

书名。清万流撰。抄本。记太平军攻克苏州前苏浙“枪匪”横行原因及活动情况。收入《江浙豫皖太平天囯史料选编》。

枪手

①宋代乡兵之一种。广南东路部分州、县按比例抽税户丁男为枪手,农闲教习武艺,以供当地治安与备边之用。②科场称谓。指代他人作文、应试者。亦称“枪替手”。《官场现形记》第五十六回:“凡是考试,都可以请枪手冒名顶替进场。”

枪仗手

宋乡兵之一。福建、江南西路征民户为枪仗手,农闲教习武艺,借以维护当地治安。

强川

一名羌水。即今白龙江。《三国志·魏志·邓艾传》:景元四年(263),邓艾伐蜀,遣天水太守王颀攻姜维营,追蹑于强川口,维败走,即此。参见“羌水”。

强盗赃

罪行名。唐律六赃之一。指用威胁或暴力而劫掠的财物。先用威力而后取财者称“先强后盗”;先窃人财,事觉后始用威力者称“先盗后强”。另以药酒或食中加药,使人饮食后昏迷而取其财者,亦为强盗。唐律规定,强盗不得财者徒二年;得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流二千里),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得五匹绞,伤人者斩。

强公渠

水渠名。在唐关内道京兆华原(今陕西耀县)西南。强循为雍州司士参军时,以华原无泉,人畜多渴死,乃凿渠溉田,一方利之,因号强公渠。

强虎汛

在今湖南吉首市西南。明筑土城,设千总驻守。清嘉庆二年(1797)改筑石城,置守备。五年乾州(治今吉首市西南乾州镇)麻里湾苗民在此起义。

强户

古代比较富裕的农户。《资治通鉴·唐宣宗大中三年》胡三省注引宋白曰:“营田,行之岁久,不以兵,乃招致农民强户。”有时又称为高资户。《资治通鉴·后周太祖广顺三年》:“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募高资户使输课佃之。”此处“高资户”即“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