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称神龙散颁刑部格。唐律令文书。已佚。敦煌石室有部分残文,分见伯希和3078号与斯坦因4073号文书。题“银青光禄大夫行尚书右丞上柱国臣苏瓌等奉敕删定”,可证其为神龙元年(705)所定《散颁格》中的刑部格。残文共十六条,主要为对伪造官文书印、官吏赃罪、盗诈、私铸钱、略卖奴婢、“光火劫贼”及其窝藏者等罪的处罚。与律文相比,其用刑为重。如伪造官文书印,先决杖一百,头首配流岭南远恶处,不在会赦之限,而《唐律·诈伪律》则只流二千里。他刑亦多类此。另罗振玉辑《百爵斋丛刊》亦收残文一卷。
作者: chen1admin
散辈
无具体职掌散官之泛称。
散兵马使
官名。唐代后期置,东都留守属官,魏弘章曾任之。
散伯
爵名。北魏中期置,位第七等,低于伯。亦作为赏赐。太和二十三年(499)定为从三品。
散臣督事
官名。北魏置。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七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
散臣监
官名。北魏置。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五品中,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
散臣中校
官名。北魏置。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六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
散从
宋州役之一。原有承符直、散从直、步奏官、人力等名称,元丰三年(1080),统一称为散从官。主管追催税赋、迎送官员等公事,按一定数额分属于判官、推官、司录、司法、司户等。一般差三等以上户充。
散从官
见“散从”。
散从郎
官名。隋大业三年(607)以后改奉信郎置,隶谒者台。量事大小,受命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