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第六篇名。即关于军队征调及工程兴建方面的刑法。如擅发兵士,兵士冒名顶替,临阵先逃,军需供应不及时;不上报而兴造(如修城筑堤),非法兴造,工程不如法定标准等,皆处以相应刑罚。共二十四条。三国魏已有此名,北齐改为兴擅,隋改为擅兴,唐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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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兴徭赋
罪名。汉代诸侯王列侯对封国百姓得依律征发徭役和征收赋税,如违反有关规定,则以擅兴徭赋论处。《汉书·王子侯表》:祚阳侯仁“初元五年,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为关内侯。”随意役使人亦称擅徭。《汉书·百官公卿表》:“阳平侯杜相为太常,五年坐擅徭太乐令论。”诸侯王列侯擅徭封国百姓或适用“事国人过律”。
膳部
官署名。西魏大统十二年(546)置为尚书省十二部之一。西魏末、北周置为天官府诸司之一,掌宫廷饮食,设中大夫为长官。建德二年(573)省中大夫,改以下大夫为长官。宣帝时复旧。北齐为都官尚书所辖诸郎曹之一,掌侍官百司礼食肴馔等事,设郎中为长官。隋代为礼部(祠部)四司之一,掌祭器、酒膳、食料之政,初设侍郎二员为长官,员外郎为次官。大业三年(607),改置郎、承务郎为长贰。唐武德三年(620)改置郎中、员外郎为长贰。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名司膳,咸亨元年(670)复旧,天宝十一载(752)再改,至德二载(757)再复。五代因之,渤海国亦置。北宋前期无职掌,元丰改制后,主管供进酒膳、祠祭牲牢礼料、藏冰供赐等事,郎中、员外郎复为职事官,领御厨、翰林司、牛羊司。元祐元年(1086),由主客郎中兼管,南宋建炎三年(1129),由祠部郎官兼管。明初亦置,为礼部四属部之一,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事三员。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名“精膳清吏司”。
膳部司
见“膳部”。
膳部中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之。天官府膳部司长官,员一人,掌管皇帝的饮食事宜。正五命。周武帝建德二年(573)省,以下大夫为长官。宣帝即位后,复置。隋开皇元年(581)罢。
膳夫
官名。周代置。(1)西周晚期执政大臣。掌传达王命及四方宾客饮食之礼等。(2)掌王家饮食之官。
膳夫银
清代生员之助学金。清各省府州县官学之生员称廪膳生,每名由地方政府发银六十两,以助学业,称膳夫银。
膳牌
清代官员向皇帝呈递的名衔牌。因于御膳前呈递,故名。清制,凡文武官员值班、奏事或被引见之日,均各按品级,分别以红、绿两色牌写明衔名,由奏事处递进皇帝阅览,称红头牌、绿头牌。用红头牌者,为宗室王公;用绿头牌者,为文职副都御史以上,武职副都统以上。
膳宰
官名。春秋置。掌饮食膳羞。王官或称“膳夫”,诸侯官只称“膳宰”。
赡思(1278—1351)
元真定(今河北正定)人,字得之。先世大食国人。少从翰林承旨王思廉游,究览群籍。泰定中,应征至上都,以养亲辞归。文宗时,召为翰林应奉文字,进所著《帝王心法》。奉诏预修《经世大典》,以议论不合,辞去。顺帝至元初,为陕西行台御史,改浙东廉访佥事,以病归。后屡召皆不起。博通经史、天文、水利、地理、算数,著述甚多,传世仅有《重订河防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