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馆

又称夷馆。即外商寓居之馆,乃清代十三行行商所建专为接待外国来华贸易船只之船主、商人者。商馆皆建于广州十三行街路南。寓居之外商不得逾越十三行街范围。街之两端各有关栅,街内有杂货店、钱庄、服装店之类,专为外商兑换银钱及购买生活用品而设。乾隆前外商或有自赁民房者,后定制愈严,除赁居行商所建之商馆外,不许私赁民房,一切行动俱受行商约束。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军犯广州,为广州市民所焚。

商衡(1187—1232)

金曹州济阴(今山东菏泽)人,字平叔。至宁元年(1213)特恩第一人,授鄜州洛郊主簿。辟威戎(今甘肃静宁南)令。兴定三年(1219),开仓赈饥。率蕃部土豪防御夏军。后历任原武令、尚书省令史、户部主事、监察御史。上章止哀宗姨郕国夫人干预政事。弹劾宗室完颜庆山奴、皇戚权户部尚书曹温等,皆被罢降。正大八年(1231)八月,任秦蓝总帅府经历官。次年春,被蒙古军俘虏,不屈自杀。

商会

商人社团。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1904.1)商部奏准颁行《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宜设商务总会,于商务稍次之地设立分会,分会依其省份隶属商务总会。领导机构为会董会议,公推总理、协理处理日常会务。是年,上海、天津分别在原有商业会议公所和商务公所的基础上改组成立商务总会。此后各地商会相继成立,工商业者始以社团“法人”姿态出现。至宣统三年(1911)计有商务总会五十余所,商务分会八十余所。清末商会以保护商业、开通商情、联络众商为宗旨,代表和反映商人的利益,其所从事的活动,侧重于联络工商、调查商情;兴办商学、开拓商智;受理商事诉讼等。并曾发动或参与抵制美货、收回利权和国会请愿运动。武昌起义爆发后,南方诸省商会大都先后转为赞助革命共和。但在二次革命中,持反对态度。1913年北京政府改商务总会为总商会,批准成立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后又公布《商会法》,为商会组织正式法规。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另组工商业联合会,旧商会始告解散。

商会简明章程

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1904.1)商部奏准颁行。共二十六条。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稍次之地设立分会,依其省份隶属于商务总会。另在会员人数、会董资格及总、协理职责和权限、议事规则等方面均有具体规定。三十二年,又颁《订定商会章程附则》六条,对设立商务分会及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商会与地方官衙门行文章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农工商部制定颁行。规定商务总会于本省及他省督抚行文均用“呈”,司道以下用“移”,分会于本省及他省督抚司道行文均用“呈”,府厅州县均用“牒”。

商籍

清代为便于征税,准商人及其子弟除于本籍著民籍外,另于经商省份所附之籍。

商价

明代招商买办京师五草场及御马三仓,象马等房所需草料,付给之价粮。

商界共和团

清末政团。宣统三年十月二十八日(1911.12.18)由朱葆三、吴登瀛等发起,李鉴堂、倪庆云等赞助,成立于上海。以赞助共和、扶持民国军为宗旨。成员多为上层民族资产阶级和洋行买办。从事宣传共和原理及组织劝募筹款等活动。南北议和时,表示坚决反对君主立宪。

商禁

对有关通商互市的各项禁令之统称。清代官方对陆海互市及内地贸易控制较严,商禁尤为繁细。即如外蒙古地区的互市贸易,清政府在保护、促进的同时,仍然规定:各商前往乌里雅苏台、库伦、恰克图及喀尔喀各部贸易,须领有理藩院院票,并粘单开明姓名、货物、所到之地及起程之期,凡无票者均以私商论,照例治罪逐回,货物一半入官;票商必须以现银现货交易,限令一年催回,不准借名索欠潜留各部落娶妻立产,不准取蒙古名字;乌里雅苏台北边九站禁止商民通市,乌梁海各部只准来科布多、乌里雅苏台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