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署之长官。秦汉至南北朝为列卿下属诸署长官泛称,品秩高低不等。隋、唐、五代之九寺、少府、将作、都水、长秋诸监、太子三寺下属各署均设,为各署长官。分上、中、下三等。隋初以上署令为正八品,中署令从八品上,下署令从八品;大业三年(607),升上署令为正六品,中署令从六品,下署令正七品。唐代上署令从七品下,中署令正八品上,下署令正八品下。明洪武初,太常寺所属天坛、地坛、朝日坛、夕月坛、先农坛、帝王庙等各祠祭署均设,分掌各署事。二十四年(1391),改称“奉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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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亲军校
官名。又作委署亲军校。清代侍卫处所属亲军营武官。位次亲军校。归领侍卫内大臣统领。乾隆四十年(1775)增设,定员七十七人。初无品级,五十一年定为从八品。由上三旗满洲、蒙古中遴选补授。与亲军校共掌亲军,用作宿卫扈从。
署缺
清代职官之一种。清制,凡未经实授之缺,谓之署缺。分两类:一为奏署,即由各衙署长官题奏,经皇帝允准派署,称署某官。一为委署,即由各衙署长官派委署理,称委署某官,如委署主事、委署章京等。
赎帖
见“帖经”。
赎铜
见“赎刑 ”。
赎刑
指古代犯人用财物代替和抵销其刑罚的制度。赎刑由来已久。《尚书·舜典》有“金作赎刑”。据《国语·齐语》记载,管仲曾制重罪赎以犀甲,轻罪赎以盾。《睡虎地秦墓竹简》有赎黥、赎耐、赎迁等规定。汉惠帝时规定,买爵三十级(一级值钱二千)可以免除死刑。汉武帝时赎死罪事例颇多,但非常法。至东汉时才渐成定制。汉明帝下诏:“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并规定各种罪行赎免的缣帛数。经魏、晋、南北朝至隋,进一步沿用。唐代法律规定尤为详尽。凡属应议、应请、应减人员及九品以上官,以及七品以上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的,均可用铜赎罪,但犯五流者不准。宋代有赎铜之制,犯罪官员可以铜赎罪。规定笞十下,赎铜一斤,至五十下五斤;杖六十下,六斤,至一百五十斤。徒、流、绞、斩也各有规定。纳铜期限因罪轻重而长短不一,遇赦可免纳。至明代,颁行赎例规定笞、杖、徒、流等刑罚纳赎的具体折算办法,如宣德二年(1427)赎例规定,笞杖罪囚,每十赎钞二十贯。分作工、运囚粮、运灰、运砖、运水和炭、赎米、赎钱各类方式亦均可折银。清代赎刑有三:一为纳赎,以军民犯公罪和生员以上犯轻罪为限。事实上,官员犯笞、杖、徒、流及杂死罪等一般均可以赎罪;贪赃、真犯死罪、十恶、常赦所不原,干名犯义,受财故纵,奸、盗、杀伤人等均不许赎。无财力赎者,照原判执行。二为收赎。适用于老幼废疾、天文生。妇女犯徒刑罪也可按规定赎罪。三为赎罪。适用于官员正妻,照例不能执行笞杖等等的罪犯。除以上三种赎刑外,又有捐赎。历代赎罪财物,最初用铜,汉时用粟、缣,改以黄金计价。晋和南朝宋、齐兼用金、绢,唐、宋用铜。辽时赎铜输钱,金代得以马牛杂物代铜,元用中统钞,明代一度纳钱纳马,后来纳钞、纳钱、纳米相辅而行。清用银两。
熟户
中国历史上对邻近汉人或与汉人杂居的少数民族居户之称谓。以其受汉文化、风俗、习惯影响较大,故称。如唐末迁居于陕甘地区的党项部落,凡临近汉族地区或入居州城与汉族杂居者,受汉族影响较深,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被汉人称为熟户,与生户相对。又,《宋史·兵志五》:“西北边羌戎,种落不相统一,保塞者谓之熟户,余谓之生户。”历史文献中常见熟蕃、熟苗、熟黎、熟女真等称谓,均指该民族中受汉族影响较大的一部分人。
熟课
清政府向铜矿厂征税名目之一。硐户卖矿不纳课,惟按煎成铜数,每铜价银百两,抽银若干两,谓之熟课。
熟黎
宋至清统治阶级对部分黎族的称谓。最早见于《桂海虞衡志·志蛮》。指居处接近汉人,受汉人经济文化影响较深,能听官约束,供赋役的部分黎人。社会经济发展接近汉族水平,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已较淡薄。
熟女真
亦称曷苏馆女真、系籍女真、系辽女真、系辽籍女真、系案女真等。古族名。女真人之一支。辽对居住在辉发河以南(今吉林部分地区和辽宁境内)编入辽籍女真人的称呼。受辽官号,承担兵役、赋税,社会发展水平高于生女真。明末亦有沿用此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