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吏

吏名。春秋时即有是称。《墨子·迎敌祠》:“五步有五长,十步有什长,百步有百长,旁有大率,中有大将,皆有司吏卒长。”金、元时均置。掌路总管府至司县等衙门文书案牍和衙门事务。金代分女真司吏与汉人司吏。汉人司吏据户多少置员。县司吏一般为上县八人,下县六人。元代府州司吏从低一级衙门中选充,考满出任典史、吏目等流外官。县由贴书等见习司吏和巡尉司司吏中选充。

司吏钱

金代杂税。金沿宋制,州县雇用下级僚属司吏,于民间验物力多寡摊派费用,称司吏钱,为免役钱的一种。

司隶

①官名。(1)《周礼》秋官属官,设中士二人,下士十二人。掌管理使役奴隶刑徒,捕治盗贼,负责王宫及郊野馆舍的治安。西魏、北周仿《周礼》置,隶秋官府。以司隶下大夫、小司隶上士为正副长官。(2)西汉大司空属官。哀帝即位时置,位比司直,掌监察。参见“司隶校尉”。(3)十六国汉地方行政长官。《晋书·刘聪载记》:“置左、右司隶,各领户二十余万。”②司隶校尉及其所辖地区的简称。

司隶从事

官名。(1)司隶校尉所置僚佐诸从事泛称。汉代有都官、功曹、别驾、簿曹、兵曹、部郡国诸从事,秩百石。有掾、史之别。魏、晋增诸曹、武猛、督军等从事。(2)隋代司隶台属官。炀帝置,四十人,协助刺史巡察诸郡。后罢司隶台,仍留司隶从事之名,临时选用京官清明者暂摄其职。

司隶校尉

官名。司隶,据《周礼·秋官》乃司寇属官。西汉武帝征和四年(前89)始置司隶校尉,秩二千石。初掌管理役使在中央诸官府服役的徒隶,领一千二百人,持节,亦捕治罪犯。后罢其兵,掌纠察京都百官及京师附近的三辅(京兆、左冯翊、右扶风)、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弘农七郡的犯法者,职权渐重。元帝初元四年(前45)去节。成帝元延四年(前9)省,哀帝即位后复置,改名司隶,隶大司空,位比司直。东汉仍名司隶校尉,秩比二千石,而威权尤重。凡宫廷内外,皇亲贵戚,京都百官,无所不纠,兼领兵,有检敕、捕杀罪犯之权。并为司隶州行政长官,辖前述七郡。治所在河南洛阳。光武帝特诏朝会时与御史中丞、尚书令并专席而坐,时号“三独坐”。属官有都官、功曹、别驾、簿曹、兵曹、部郡国等从事史十二员,假佐二十五员。三国魏沿置,先治弘农,后治河南,辖司州所属河南、河东、河内、弘农、平阳五郡,三品。蜀亦置,掌督察京师,但不典益州事,常以重臣兼领。西晋沿魏制,三品。东晋罢,其职归扬州刺史。十六国多置。北魏初亦置,旋罢,其职归司州牧、司州刺史。

司隶校尉部

西汉征(延)和四年(前89)置。掌京畿七郡捕督奸猾,察举百官以下犯法者。辖境相当今陕西秦岭以北,陇县、彬县、黄陵、洛川、宜川等县以南,山西永和、汾西二县以南,霍州、沁水、阳城等市、县以西和河南安阳、新乡、中牟等市县以西,新郑、汝阳、西峡等市、县以北地区。元延四年(前9)省,绥和二年(前7)复置。东汉成为行政区,治雒阳(今河南洛阳市东北)。三国魏通称司州,辖境减缩。西晋始定名司州。

司隶台

官署名。隋大业三年(607)始置,与御史台、谒者台合称三台。设司隶大夫一人为长官,掌巡察之事。别驾二人,分察东都及京师。刺史十四人,巡察畿外。诸部从事四十人,佐刺史巡察。所掌六条: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力,二察官人贪残害政,三察豪强奸猾而官司不能禁止者,四察水旱虫灾枉征赋役或无灾妄免者,五察部内盗贼隐而不申者,六察茂才异行隐而不贡举者。每年二月出巡,十月入奏。后罢,留司隶从事行其职,不为常员,临时选京官清明者权摄之。

司隶台大夫

官名。隋大业三年(607)置,司隶台长官,设一人,正四品,掌巡察纠劾之事。后罢。

司空公

司空的尊称。《尚书大传》:“天子三公,一曰司徒公,二曰司马公,三曰司空公。”

司空律

律名。关于司空所掌工程和刑徒的法律。秦“司空律”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司空本为官名,掌管土木工程,秦时工程多用刑徒,故司空又为主管刑徒的机构。汉因而未改。《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律,司空主水及罪人。贾谊曰:‘输之司空,编之徒官。’”故汉代当有类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