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多发火箭。明代据《武备志》载,编竹为笼筒,中空圆眼,约长四尺。内可装四十九矢,每矢以薄铁为镞,镞沾毒药;卷纸为药筒,长二寸许,前装燃烧性火药,合以砒霜、巴豆,后装催火发射性火药,缚于镞上,顺风放射。发药使箭速飞,及之烧药以焚烧放毒。为水陆战之利器。
作者: chen1admin
四十郡
《晋书·地理志》谓秦始皇初统一时,分全国为三十六郡;以后南取百越,置闽中、南海、桂林、象郡,合四十郡。其后杜佑《通典》、王应麟《通鉴地理通释》、《资治通鉴》胡三省注、马端临《文献通考》、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等皆从其说。但自清代以来,多数学者以为秦末有四十余郡。参见“三十六郡”。
四十六例
《大清律》首篇《名例律》之别称。因有四十六条而得名。其主要内容除了确立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有一些对定罪量刑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如官吏犯罪分公罪与私罪,公罪减轻,私罪从重;犯罪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加重,过失从轻;共同犯罪一般区别首从,从犯减轻;数罪并发,一般只科重罪,轻罪不论;累犯加重,自首减免;老幼废疾犯罪减免,同居相隐不为罪以及类推的一般原则等。
四十一道按察分司
官署合称。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将全国按察分司分为四十一道,计有直隶(今江苏、安徽)六道,湖广(今湖南、湖北)四道,陕西五道,四川、山东、山西、江西、广东、广西各三道,浙江、北平、河南、福建各二道。各省按察副使、佥事分道任事,以时巡察,称分巡道。其后建置多变,至明末,除特设之兵备道外,已增至六十九道,按察副使、佥事常驻于各道,其固定驻所渐成为地方行政官署。延至清代,遂有专设道员之制。
四时类要
即“四时纂要”。
四时之禁
古代对进行伐木、烧草、猎兽、捕鱼等副业活动规定的节候。《吕氏春秋·上农》中有关记述是:不合乎节候“山不敢伐材下木;泽(人)不敢灰僇;缳网罝罦不敢出于门;罛罟不敢入于渊,泽非舟虞不敢缘(欚)名(罠)。为害其时也”。其意义在于动植物正当滋生发育之时,不可摧残伤害,以致影响繁殖。更重要者能保证大田农忙季节时之劳动力。
四时纂要
书名。别称《四时类要》。唐韩鄂撰。五卷。征述《氾胜之书》、《四民月令》、《齐民要术》、《山居要求》、《保生月录》、《地利经》、《千金翼方》、《外台秘要》等书,参以实际经验,按季分月列举农家应做事宜,凡六百九十八条。其中叙北方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制造、医药卫生、器物制作与保管、商业经营、教育文化等约四百八十余条。所记木棉、菌、茶种植,养蜂,干性油提制,酱油加热灭菌,药物种植等,皆首见于本书。他如果树嫁接、兽医方剂、饮食品酿造、植物淀粉提制、大小农具和日用杂器修造、生活日用品等,亦较前人记载丰富甚多。对农副产品买卖、地租、雇工、高利贷等亦有记述。为当时实用性较强的农业生产、生活知识简明汇编。后《农桑辑要》、《种艺必用》等均大量征引本书。惟书中涉及占候、择吉、禳镇等内容,几占全书之半。现传世本出于日本发现的朝鲜刻本,其文稍有窜乱脱佚。1981年农业出版社出版《四时纂要校释》。
四史
《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的总称。因在“二十四史”中的位置居前,也称“前四史”。
四史疑年录
书名。清阮元、刘文如辑。七卷。作者认为钱大昕《疑年录》,系随笔偶记之作,致有西汉未列一人,东汉仅有郑玄一人等缺失。乃遍考正史列传所载人物,订其年岁,如史无明文者,则以前后事迹辗转推算,或约计之。如项籍生于秦始皇十五年,秦二世元年籍年二十四,卒于汉高帝五年十月,知其年三十一。从两汉迄两晋得数百人,编为《汉书疑年录》一卷,《后汉书疑年录》一卷,《三国志疑年录》三卷,《晋书疑年录》二卷。
四始
天文学名词。(1)指四种岁始。(2)《史记·天官书》张守节正义曰:“谓正月旦,岁之始,时之始,日之始,月之始,故云四始。言以四时(按,当作“始”)之日候岁吉凶也。”这是指把正月元旦日的旦时刻作为四始之时,在此时刻候一岁之吉凶。此说本是对《史记·天官书》的误解。但因其说单纯,故在后世反多遵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