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三国魏阮籍撰。此书认为道法自然,万物自化,主张无为而治。原作散佚,后人辑入《阮嗣宗集》。
作者: chen1admin
通类
《周髀算经》载陈子答荣方问中提出的研究学习数学的方法。书中指出“夫道术,言约而用博者,智类之明。问一类而以万事达者,谓之知道”。研习算学要博、习、知,“同术相学,同事相观”,“是故能类以合类,此贤者业精习知之质也”。这一思想对后世算学影响极大。
通历(曆)
书名。(1)一称《通纪》。唐马总撰。十卷。编年体。略记自传说中的“太古十七氏、中古五帝三王”至隋历朝兴亡、君主贤愚之事,多本《史记》至《隋书》历代正史,篇末系以虞世南《帝王略论》之文,以为史论。为唐人编年体通史仅存之作。今本前三卷出于后人所补,首记三皇,与唐司马贞补《史记》文无异;自卷四记西晋始,乃为原著。内容间可取证于史,曾为《资治通鉴考异》征引。篇末史论,亦可补订虞氏《略论》残本之缺遗。有清叶德辉梦篆楼刊本十五卷,其前十卷即为本书。(2)北宋司马光撰。八十卷。见于《玉海》,其他诸家书目皆未著录。光有《通鉴举要历》八十卷,近人张须疑此乃其缩称,非别为一书。
通利渠
水渠名。(1)在唐河北道冀州南宫(今河北南宫西北)西。延载元年(694)开,引漳水溉田。(2)在唐河北道莫州任丘(今属河北)。开元四年(716)县令鱼思贤修,以泄陂淀,故又名鱼君陂。自县南五里至城西北入滱水,得地二百余顷。
通灵陂
水陂名。在唐关内道同州朝邑(今陕西大荔东)北四里。开元七年(719),刺史姜师度就古陂重开。引洛水溉朝邑、河西二县地,又堵黄河水注入通灵陂,溉田二千余顷,置十余屯。
通流闸官
官名。清代管理北运河通流闸之官员,未入流,隶于坐粮厅,掌闸门之启闭,水小则蓄,水大则兼。并管束运米脚夫。
通判
官名。又称半刺,俗称倅。宋乾德元年(963),初置于湖南诸州。二年,惩五代藩镇专擅之弊,又置于各藩镇,皆以朝臣充任。因有与州郡长官共同处理政务之意,故名。其后遂为定员。州郡之政皆需通判与长吏签议连署方许行下,且所部官吏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上闻,即握有监察官吏之实权,故又号称监州。南宋亦置,平时为州、府副长官,战时则专任钱粮之责。元不置。明于地方各府置,为府之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正六品。无常职,无定员。与同知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清沿明制,设于各府,亦正六品。与府同知分掌粮盐、督捕、河工、水利、职事修废、清军、理事诸务。京府通判例以通政使司经历、知事、京县知县、外府通判等升任,外府通判例以詹事府汉主簿、兵马司副指挥、京县县丞、知县、布政司经历等升任。又,清之直隶厅亦有以通判为行政长官者,其名有理事通判、抚民通判等。其制同直隶州知州及知府,直隶于布政司。另设有专管河道之通判及海防通判。因通判之职类似汉之别驾从事史,故又别称别驾。又以在府之位列知府、同知之下,又别称三府。
通判太史监事
官名。朱元璋建立明朝前于太史监置,为太史令佐官。掌观察天文、推定历法等事。吴元年(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改监为院,职官亦随改。
通钱
罪名。以钱贿赂人。《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邦亡来通钱过万,已复,后来盗而得,何以论之?以通钱。”秦律对通钱罪从重惩罚。《法律答问》:“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
通儒院
见“大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