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近人恨海(田桐)辑。一卷。田氏辑日本图书馆藏有关晚明史籍成本书,计有韩菼《江阴城守纪》、许重熙《江阴城守记》、瞿其美《粤游见闻》及《东明闻见录》、《嘉定屠城纪略》、《江南闻见录》、《赐姓始末》等。并附录黄道周《招征军中谏鲁王不奉诏笺》、王夫之《原始》、刘宗周《皇明北虏考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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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命
法律用语。因罪逃亡,脱离本籍。《史记·张耳列传》:“张耳、陈余尝亡命游外黄。”司马贞索隐引晋灼云:“命者,名也,谓脱名籍而逃。”也用以指罪犯。《汉书·武帝纪》元封六年(前105),“益州、昆明反,赦京师亡命令从军”。亡命时列为七科谪之一。
亡命社
宋徽宗时扬州(今属江苏)民间秘密组织。在乡里行侠仗义,反抗封建统治。石公弼任知州时,捕其首领,残酷加以镇压。
王阿崇(1778—1797)
又名阿从、阿秀。清贵州南笼府(治今安龙)洞洒寨人。布依族。因行巫治病,被称为“囊仙”(布依语,仙姑)。嘉庆二年(1797),与当丈寨人韦朝元在南笼发动反清起义,称皇仙娘娘,年号仙大。属下战将中有妇女多人。连克册亨永丰(今贞丰)、捧鲊(今兴义)、罗斛(今罗甸)、归化(今紫云)等县地。清廷调集湘、滇、黔数省兵力围攻,乃退守洞洒、当丈。同年八月洞洒寨失陷被俘,旋在北京就义。
王安(?—约1621)
明保定雄县(今属河北)人,字允逸,号宁宇。万历六年(1578)选为宦官,隶冯保名下。二十二年任太子朱常洛伴读。光宗即位,升司礼秉笔太监。后助杨涟等拥熹宗即位,迫李选侍移宫,曾为熹宗所器重。天启元年(1621)受客氏、魏忠贤倾轧,降充南海子净军,不久被杀。
王安国
①(1028—1074)北宋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字平甫。王安石弟。幼敏悟,以文章称于世,然屡举进士不第。熙宁元年(1068),韩绛等荐其才行,赐进士及第,除西京国子监教授,未几授崇文院校书,改著作佐郎、秘阁校理。与兄政见不合,非议新法,且结怨于吕惠卿;及安石罢相,遂被惠卿以事夺官,放归田里而卒。著作有《王校理集》。②(1694—1757)清江苏高邮人,字书城(一作书臣),号春圃。雍正进士,授翰林院编修。乾隆五年(1740)累迁至左都御史,寻以查勘广东巡抚王謩徇纵案得实,兼管广东巡抚事,颇有政绩。九年晋兵部尚书。次年转礼部尚书,充《大清会典》总裁官。二十年迁吏部尚书。后以疾解职回籍。有清操名。通经典,娴习礼制,辑有《通礼》。
王安节(?—1275)
南宋人。王坚子。开庆元年(1259)从父守合州,击退蒙古军围攻,以功授官,咸淳末为东南第七副将。德祐元年(1275),元军南下,上疏请求募兵抵御,授閤门祗候、浙西添差兵马副都监。曾在平江(今江苏苏州)配合张世杰,与元军战于凤凰港,有功,转三官。后守常州,筑栅严防,元军久攻不下。城破后,他挥双刀,率勇士巷战,因臂伤遭擒,不屈被杀。
王安礼(1035—1096)
北宋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字和甫。王安石弟。嘉祐进士。熙宁中为崇文院校书,出知润州、湖州。历开封府判官、直舍人院、同修起居注。与安石政见不一,苏轼因作诗讽刺新法下御史狱,曾予营救。进知制诰,以翰林学士知开封府,处事有决断。元丰五年(1082)拜尚书右丞,次年转左丞,七年罢知江宁府。元祐中历知扬、青、蔡、舒州,绍圣初移知永兴军,徙太原府。著作有《王魏公集》。
王安石(1021—1086)
北宋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字介甫,号半山。庆历二年(1042)进士,授签书淮南判官。七年,改知鄞县,起堤堰,决陂塘,兴修水利;贷谷与民,出息还官。历舒州通判、群牧判官。嘉祐二年(1057),知常州。次年,移提点江东刑狱,入为三司度支判官,向仁宗上万言《言事书》,主张培养人才,变法革新,未被采纳。迁知制诰,以母丧去职。神宗即位,起知江宁府,召为翰林学士兼侍讲,上《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列举北宋建国以来各项制度弊端,阐述改革必要,与神宗意合。熙宁二年(1069),拜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主持变法,陆续颁行农田水利、青苗、均输、保甲、免役(募役)、市易、保马、方田等新法,史称王安石变法。次年,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新法遭保守派强烈反对。七年,罢相,以观文殿大学士出知江宁府。八年,复相。九年,再罢相,出判江宁府,退居江宁(今江苏南京)半山园。次年,封舒国公。元丰二年(1079),复拜尚书左仆射、观文殿大学士,改封荆国公。卒,赠太傅。绍圣中,谥文。崇宁三年(1104),追封舒王。他在执政期间,曾与子雱及吕惠卿等重新注释《周官》、《尚书》、《诗经》,颁之学官,各书不用先儒传注,时称《三经新义》。退居江宁府时,又撰《字说》,文字训诂亦多与前人不同。善属文,其诗词亦清新高峻,为唐宋八大家之一。其文集今传有《王文公文集》、《临川先生文集》两种,后人并辑有《周官新义》、《诗义钩沉》等。
王安石变法
北宋神宗时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的一次政治改革。宋自庆历新政失败,积贫积弱政局日趋严重。嘉祐三年(1058),王安石上《言事书》,提出改革主张,但未被采纳。熙宁二年(1069)二月,神宗以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从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进行改革。首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七月,相继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次年,条例司撤销,以司农寺为制定与推行新法的机构。十二月,王安石任宰相。理财的免役、市易、方田均税诸法,强兵的置将、保甲、保马诸法,陆续推行。还改革学校、科举制度,裁并州县,整顿军队等。变法侵犯了部分统治阶级的利益,推行中也有些缺点,遭到韩琦、司马光等的强烈反对。七年四月,王安石第一次辞去相位。次年二月复相,但已得不到神宗的全力支持;面对改革派内部的分裂,改革也无法进一步开展。九年十月,王安石第二次辞去相位。其后,在神宗主持下,新法基本上继续推行,但王安石所强调的“摧制兼并”,推行显见无力。变法扭转了北宋积贫的局势,军事力量也有所加强。元丰八年(1085),神宗死,子哲宗即位,宣仁太后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为相,新法全被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