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魏碑刻。黄初元年(220)刻。在今河南临颍县繁城。记述文帝受汉禅事。隶书二十二行,行四十九字。额篆书题“受禅表”三字。世传王朗撰文,梁鹄书写,钟繇镌刻,但均无确证。与《上尊号奏》并称。清翁方纲云,两碑书法,同出一手,均方整,渐开唐隶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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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泰
宋襄州襄阳(今湖北襄樊)人,字道辅,号溪上丈人。曾布妻弟。崇宁、大观间,章惇数称其长,欲官之,未就。卜居汉上,颇恃布势以患苦乡里。博极群书,有口辩,工文章,喜谈论朝野间事。著有《东轩笔录》、《括异志》及《临汉隐居诗话》。
魏书校勘记
书名。清王先谦编。一卷。清末叶大起在北京购得宋监本《魏书》,王氏等用以校毛晋汲古阁本《魏书》,对勘版本讹误,进行史实考订,汇成此书。参加校勘的有李慈铭、钱振常、缪荃孙、吴祖椿、朱一新等。有《史学丛书》本。
魏书札记
书名。清李慈铭撰。一卷。《越缦堂读史札记》之一种。李氏以明汲古阁本为底本,与《北史》相校订,其中列传第三十五至四十卷,取宋监本对校,互有更正。是书可与王先谦《魏书校勘记》相参阅。
魏默深
即“魏源②”。
魏明帝(205—239)
即曹叡。三国时魏国皇帝。公元226—239年在位。字元仲。文帝长子。历封武德侯、齐公、平原王。黄初七年(226)立为太子。旋即位。好学多识,留意法理,能纳谏,常亲临听讼观断大狱。在位初,抑浮华,于太和四年(230),免尚书诸葛诞以及邓颺、何晏等官。青龙后,渐奢华,繁兴百役,大营宫室。景初二年(238),命司马懿帅军伐辽东,破公孙渊,平辽东诸郡。遗诏曹爽与懿辅政。谥明帝。庙号烈祖。
魏謩(793—859)
唐巨鹿(今河北晋州西)人,字申之。魏征后裔。太和进士。文宗时,为右拾遗。直言极谏,擢右补阙,转起居舍人、谏议大夫。文宗索观起居注,为其劝止。武宗时,坐贬汾州刺史。宣宗即位,移郢州刺史,迁御史中丞。揭发驸马都尉杜中立奸赃事,贵戚震慑。大中五年(851),以户部侍郎同平章事。每议事,他相多徘徊,惟其直谏,无所畏避,宣宗称为“绰有祖风”。历任礼、户、吏三部尚书,监修国史。十年,任剑南西川节度使。终官检校右仆射,太子少保。著有《文宗实录》四卷,类书《魏氏手略》二十卷及文集十卷,皆佚,《全唐文》存文七篇,《全唐诗》存诗一首。
魏令
三国魏法令。明帝太和三年(229),下诏增删旧科,撰就《新律》十八篇,又以令辅律,制《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等一百八十余篇。制《魏律》以治民,制《魏令》以治各级官吏及将士。今可考篇名尚有《邮驿令》、《褒赏令》、《设官令》、《选举令》、《明罚令》、《内诫令》、《变事令》、《甲辰令》等。
魏律
三国魏法律。明帝太和三年(229)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比汉九章律增加九章,并改汉具律为刑名,移于律首,制成《新律》十八篇。其全文已佚,仅《晋书·刑法志》中保存有《魏律·序略》。今篇次可考知者为:刑名、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户律、劫掠律、诈伪律、毁亡律、告劾律、系讯断狱律、请赇律、兴擅律、乏留律、惊事律、偿赃律、免坐律。汉以前旧制,八种人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享有减免刑罚之特权,此制称为“八议”,但并未入律。新律始列入律文。刑名冠于律首、八议入律,开一代之法,乃魏律之创制,为历代法典所沿用。
魏略
书名。三国魏鱼豢撰。五十卷(一作三十八卷)。记曹魏史事。纪传体。其列传标目,多与其他史书不同,如有“儒宗”、“清介”、“纯固”、“勇侠”等。久佚。今有清王仁俊辑本一卷,收入《玉函山房辑佚书补编》;另有近人张鹏一辑本,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