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专门机关的业务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地结合起来。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司法机关的共同任务。实现这一任务只有专门机关的业务工作还很不够,必须贯彻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使专门机关与群众密切地结合起来。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只有建立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上,才能做到收集和掌握大量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解决。依靠群众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严厉惩罚犯罪的过程,也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它可以使广大群众进一步认清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犯罪的危害性,进一步明确做好防范工作对加强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对四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觉悟,增强法制观念。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