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

明知是反革命分子或者其他犯罪分子,故意为他作假证明,或者帮助他湮灭罪迹,隐藏、毁灭罪证,掩盖犯罪事实,使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罪不同于伪证罪。伪证罪只是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在案件侦查、审判过程中实施,而本罪可以由任何人在他人犯罪以后的任何时候实施。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对于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事后予以包庇的,应按有关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不属于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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