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房法

宋代科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举人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去取高下。遇举人与本房考官有亲嫌时,转送他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上舍试均采用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