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卜生主义》

现代胡適著。1918年6月发表于《新青年》第四卷第六号。自称为专门介绍“十九世纪欧洲的个人主义精华——易卜生主义”而论。认为“社会是个人组成的,多救出一个人便是多备下一个再造新社会的分子”,所以“个人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天才性”。主张“个人有自由意志”,又须“担干系,负责任”即对行为后果负道德责任,以此作为发展个性的两个条件。提倡向易卜生戏剧中的娜拉和斯铎曼学习,“努力把自己铸造成个人”,强调“要想有益于社会,最妙的法莫如把你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器”,在实现人格独立的个人奋斗中,争取社会“一点一滴”的改良,进而实现“自治的社会”、“共和的国家”。声称:“这种‘为我主义’,其实是最有价值的利人主义。是作者的人生观、价值观的代表作之一。收入《胡適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