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

西汉董仲舒首创的根据《春秋》经义附会法律审判案件的方法。其实质是把儒家经典法律化,把儒家经义作为定罪处刑的最高标准。其基本原则为: 绝对尊君、亲属相隐和动机定罪。盛行于汉代和魏、晋、南北朝,并长期为封建官吏判案承袋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