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婚姻

又称包办强迫婚姻,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他人(包括子女)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长期流行于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父母、尊长把包办子女、卑幼的婚事作为自己的特权,是古代宗法制度下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按照我国古代礼制的要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结婚的合法形式;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以父母和其他法定的尊长作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外国古代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罗马法规定,处于家父权下的子女,订婚必须出于父命; 日耳曼法规定结婚必须取得父母、监护人的同意;等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作为结婚的要件,婚姻的成立一般不再具有包办强迫的性质。但是,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保留了未成年人结婚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规定。

包办婚姻是对婚姻自由的严重干涉。反对包办婚姻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包办婚姻,“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娶童养媳,包办寡妇的婚姻,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转亲、换亲等,也是包办婚姻的具体表现形式。对从事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人,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应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应按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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