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
地球上连成一片的海水,除沿海国家的内海、领海或群岛国水域,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为公海。专属经济区除沿海国家的经济权利外,在其它方面保留公海地位。公海是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的海洋,哪一个国家都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的法律制度是公海自由原则。包括:(一)航行自由;(二)飞越自由;(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四)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它设施的自由;(五)捕鱼自由;(六)科学研究自由。并规定除第(一)、(二)两项外,其它各项自由的行使,均应遵照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的。为了维护公海自由原则,沿海国家在公海上行使一定的管辖权,包括:(一)制定法令,规定船舶悬挂本国旗帜的条件,颁发证明船舶国籍和其它情况的文件;(二)对无权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有权予以惩罚;(三)国家对在公海上的本国船舶,包括船员,乘客、货物有管辖权;(四)可行使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它方面的管辖权,如对损坏海底电缆,违反捕鱼协定的管辖等;(五)惩罚海盗及其它国际犯罪行为。国家在公海上的管辖权由该国军舰和具有明显标志的政府船只行使。军舰在公海上对可疑船舶有“紧追权”和“登临检查权”。军舰和政府船只在公海上享有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