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授

清代官缺补授方法之一。凡京官司员、小京官、笔帖式,外官道府以下,定为题缺者,皆由本衙门留补。各署留缺,或以应升人员拟正陪奏升,或以应补人员奏补,皆由主管官拣选咨部查核后引见补授。